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譁然!淹沒在疫情的爭議判決 自首?華山分屍案的死刑改無期!(上)【台灣啟示錄】20200419|洪培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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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大家都在關注疫情發展的時候,有多少人注意到了在4月7號這一天,高等法院這一個二審宣判,它幾乎被淹沒在不斷滾動更新的疫情新聞當中了,我們看到了這位父親他站在高等法院門口,發出了他最沉痛的控訴。他是被害人小雯的父親,他的女兒在2018年的5月31號這一天,在台北市的華山園區遭到了殺害分屍,而殺人兇手就是當時在華山大草原舉辦活動的射箭教練陳伯謙,他在一審遭到了判處死刑。不過到了二審,法官卻因為認定了陳伯謙,他不但自首供出了整個犯罪的經過,並且還帶著警方找到了屍塊,使得原本沒有積極證據的警方得以明確的偵辦,所以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,這一個改判在當天引起了社會輿論譁然,痛批這個判決,根本就是為了廢死所做的「超前佈署」而高院還為此特地發出了這一張聲明新聞稿,解釋他們改判的理由,在這一份聲明稿當中明白的指出,陳伯謙他在2018年的6月17號晚上11點鐘,就在台北市的忠孝東路派出所坦承他犯案,因為在他坦承犯案之前,擁有偵查權限之人,也就是警察或檢察官,並沒有客觀的證據,可以指向被告人犯案,所以陳伯謙他符合自首的要件。這是高院的說法,但是如果你曾經關注過這一起重大的社會案件,你可能會有這樣的印象,在小雯失蹤的這一段期間,陳伯謙他的可疑行徑事實,就已經引起了小雯的爸爸還有警方的高度懷疑,我們訪問了時任忠孝東路派出主管的林俊燁。

聽完了這一段對話你覺得,陳伯謙他被懷疑了嗎?他是警方眼中的犯罪嫌疑人嗎?我們再來看看刑法上面,有關於自首要件怎麼認定?所謂的「自首」就是偵查機關還不知道有犯罪事實的發生、或者是雖然已經知道有犯罪發生了,但還不知道到底是誰犯案,在這種情況之下犯罪行為人,他主動的到案說明,這就叫做自首;但如果我已經知道這個案子是你犯下的,不過你在被我抓到之前主動到案,這叫做「投案」這是我們一般人對於「自首」和「投案」之間差別的法律認知,結果二審法官給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,就算是陳伯謙他涉有重嫌,但是只要警方或檢方手上沒有客觀的證據,能夠證明人就是他殺的,最後他自己承認了,這都算是「自首」。請您看一看,這一位失去女兒的父親,過去1年多來為了讓兇手得到法律應有的制裁,他過的是什麼樣的生活?

不能打草驚蛇,但是陳伯謙恐怕已經發現了,小雯爸爸對他的懷疑問題是沒有任何證據,可以證明小雯的失蹤,可能已經遭遇不測,所以警方依法,不能夠啟動任何的刑事調查,只能夠就失蹤人口來辦理,小雯爸爸他自己是警察退休,他當然明白也能夠理解,警方必須依法行事,但是同時間他也是一個父親,他怎麼可能,什麼事情都不做呢,於是他自己跳下來辦案,他把案發現場附近,所有派出所的監視器,通通調出來看,但是卻沒有看到,女兒離開華山的畫面,這一點發現非常重要,就代表小雯其實人,一直都還在華山,但人呢?小雯爸爸於是偷偷的暗中跟監陳伯謙,他記錄下陳伯謙每天做了什麼事情,跟誰見了面,有一本筆記本上面記的密密麻麻的,表面上陳伯謙他的作息還是很正常,但是還是讓小雯爸爸發現了一個可疑的地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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